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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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所属单位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参照《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

1.泸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sthjj.luzhou.gov.cn/)开设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及所属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查询方法如下:

(1)目录导航式浏览:点击相应的分类栏目,系统会自动展开下一级目录,并自动显示与该栏目对应的信息列表,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就可查看详细内容。

(2)标题关键字和索取号查询:输入标题关键字和索取号并搜索,与关键字和索取号匹配的目录项会以列表形式进行显示,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2.其他方式。

主要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目录编排体系。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提供主题分类查询功能;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和索取号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单位、类别、公开内容、公开时间、详细信息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单位是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单位名称;类别是信息所属的类别名称;公开内容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公开时间是政府信息的生成时间;详细信息为政府具体信息页面地址,点击可查看详细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在受理点获取《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在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uzhou.gov.cn/)或泸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sthjj.luzhou.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目前,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受理申请人的当面申请、网上申请、信函和传真申请,暂不受理通过电报、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采用信函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地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三)受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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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点地址及联系方式。

1.受理机构: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办公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泸州市生态环境局205办公室。

3.邮政编码:646000。

4.联系电话:0830—3195587。

5.传真号码:0830—3114509。

6.电子邮箱:lzshbjxxgk@163.com(为确保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准确受理,请在提交电子邮箱申请后,及时电话告知)。

7.接待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30(市政府另有通知除外);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附件

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号


   


  
  

公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人、其他组织

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

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

 

提出申请的方式

数据电文   ○信件  ○传真  ○其他

受理机关名称

 

所需的政府信息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当面领取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当场阅读、抄录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

        

经办人

 

受理时间

        

使用指南

 

本表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四十五条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申请表编号、经办人、受理时间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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