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置入河排污口
1.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2.办理流程依次为:受理—审查—决定—印文—送达,法定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专家审查、申请单位修改等转外时间)。
3.设置入河排污口应提交以下资料:(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论证材料)。
(来源: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如有疑问或政策不适用等情况,请拨打0830—31167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