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受理条件
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来源: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如有疑问或政策不适用等情况,请拨打 0830-319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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