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S0904018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函
尊敬的周利霞代表:
感谢您对叙永县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您提出的“关于酒类生产企业不集中进入园区的建议”收悉。结合市发展改革委等协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有关政策规定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泸州市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4〕25号)明确要求:新建涉及 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入园区,实行 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水体〔2018〕181号)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都应在工业园区内建设并符合相关规划和园区定位。
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规定: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
二、关于酒类企业入园有关情况
(一)工业企业入园是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于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工业项目应进入园区,应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产业定位的园区内开展建设,前述各项政策也对工业企业进入园区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为兼顾白酒项目入园区与白酒酿造、储存对环境的特殊要求,叙永县也可结合开发区整合,研究将适合发展酒业的片区按程序纳入合规园区面积范围,促进当地白酒产业发展。为推动叙永县白酒产业发展,我局积极指导叙永县开展白酒产业园规划环评前期工作以及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优化调整。目前正全力支持的叙永资源综合利用经济园区发展规划(2024—2035年)环评中也规划了白酒酿造的产业定位,为新建项目落地奠定基础。
(二)酒类企业集聚发展有利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在园区内集中发展酒类项目,既有利于管理部门对酒企的集中监管,更好控制环境风险、提升生态环境安全水平,也便于酒类废水、废气等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事故应急池等应急设施可实现与园区或园内同类企业联动共用,大幅降低单个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成本。
(三)当前政策支持现有合法企业依法改扩建。根据目前的规定,对园区外已有环评手续的企业,可在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前提下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并开展建设。2023年6月,我局指导泸州古泉洞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技改扩能,企业已取得改扩建年产400吨酱酒生产线及配套设备设施技改项目环评批复。
三、关于企业节能审查有关情况
2023年7月,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规〔2023〕380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以下内容。目前,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依据《办法》规范开展。
(一)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及其他省级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或自行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需开展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审查机关负责。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但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编制节能专章,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切实落实生态环境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积极探索支持白酒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升服务水平,指导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范聚集发展,加快推进白酒产业链重点项目环评服务保障,主动帮助解决困难问题,全力推动我市白酒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二是将持续强化节能审查力度,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优化审查流程,提升服务效能与评审效率,为项目顺利开工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再次感谢您的建议!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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