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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排污许可延续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24 14:40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排污许可延续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纳入重点或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法人主体。

三、事项决定权

市(州)。

四、法定依据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申请条件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九条 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二)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五)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审批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二)自行监测方案;(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八)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三)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条 审批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五)办理时限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限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四)国务院办公厅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五)《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六)《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第4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七)收费依据

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五、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

(一)依法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材料不规范的排污单位已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

七、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样本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备注

1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

详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样表

必要。

2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电子版。

详见承诺书样表

必要。

3

申请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电子版。

涉及申请排放量时需要。。

4

地方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文件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电子版。

非必要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网上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XXX单位排污许可证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8个工作日(不含踏勘现场、专家审查、听证时间)

(一)受理:1个工作日,资料齐全,当场受理。

(二)审查:承诺时限为2个工作日,踏勘现场、专家审查、听证等转外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三)决定:承诺时限为2个工作日

(四)制证:承诺时限为2个工作日

(五)送达:承诺时限为1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不收费。

十六、认证方式

无。

十七、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八、办理地点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街道酒城大道12号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窗口1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支持快递。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支持快递。

网上办理:支持快递。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

www.sczwfw.gov.cn

全国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

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sso/thirdsso-information-center!logintrue.actio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303114610

二十三、监督电话

泸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

 

 

 

 

 

 

 

 

 

 

 

 

 

 

 

 

 

附件: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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