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委托四川泸州白酒产业园区管理 委员会承担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具体工作的函
泸市环函〔2024〕43号
四川泸州白酒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落实市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集成授权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川改委发〔2023〕1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白酒产业园区集成授权改革试点市级授权事项清单>的通知》(泸市府发〔2023〕1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中共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2024年度第5次会议研究,决定委托四川泸州白酒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承担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具体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委托范围
(一)部、省审批项目以及核与辐射项目不属于委托范围。
(二)四川泸州白酒产业园区范围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委托管委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具体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格执行“五个不批”原则。认真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要求,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助推园区高质量发展。
(二)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建设应用的通知》(环评函﹝2020﹞95号),为切实提升技术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原则上应在部、省、市专家库内抽取专家开展技术评估。
(三)所审批建设项目涉及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由江阳生态环境局对项目新增总量指标来源进行审核。
(四)在受委托开展环评审批的过程中,管委会应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对承担的行政许可具体内容和结论负责,出具的行政许可意见加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8)。管委会应及时沟通环评审批相关情况和存在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开展行政审批工作,确保审批质量,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已办结的受委托事项的行政许可档案完整移交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做好环评网上审批、信息公开及行政许可双公示等工作。
(五)已完成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涉及重大变动的,环评文件审批权限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六)管委会负责审批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泸州市江阳生态环境局负责管委会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将管委会审批项目纳入环境执法抽查。
三、其他事项
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授权区县生态环境局承担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具体工作的通知》(泸市环发〔2022〕18号)中关于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四川泸州白酒产业园区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有关内容不再执行。其他有关事项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泸州市江阳生态环境局、泸州市白酒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市局相关科室、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泸州长江环境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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